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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者教育

    天風天睿廉潔從業告知書


    尊敬的客戶:
      為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切實加強對基金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的自律管理,現就廉潔從業相關規定進行宣傳告知,請各位客戶嚴格遵守廉潔從業規定。
     
      特此通知。
     
    附件: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
      基金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實施細則

     
    附件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
     
    第一條 為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凈化資本市場生態環境,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切實加強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的監督管理,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廉潔從業,是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活動中,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行業自律規則,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公平競爭,合規經營,忠實勤勉,誠實守信,不直接或者間接向他人輸送不正當利益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三條 中國證監會應當加強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的監督管理。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等自律組織依據章程、相關自律規則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廉潔從業的自律管理。
     
    第四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承擔廉潔從業風險防控主體責任。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董事會決定廉潔從業管理目標,對廉潔從業管理的有效性承擔責任。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主要負責人是落實廉潔從業管理職責的第一責任人,各級負責人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管理責任。
     
    第五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指定專門部門對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廉潔從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充分發揮紀檢監察、合規、審計等部門的合力,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情況及時報告。
     
    第六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廉潔從業內部控制制度,制定具體、有效的事前風險防范體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責機制,對所從事的業務種類、環節及相關工作進行科學、系統的廉潔風險評估,識別廉潔從業風險點,強化崗位制衡與內部監督機制并確保運作有效。前款規定的業務種類、環節包括業務承攬、承做、銷售、交易、結算、交割、投資、采購、商業合作、人員招聘,以及申請行政許可、接受監管執法和自律管理等。
     
    第七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制定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范,明確廉潔從業要求,加強從業人員廉潔培訓和教育,培育廉潔從業文化。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將工作人員廉潔從業納入工作人員管理體系,在遇有人員聘用、晉級、提拔、離職以及考核、審計、稽核等情形時,對其廉潔從業情況予以考察評估。
     
    第八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強化財經紀律,杜絕賬外賬等不規范行為。對于業務活動中產生的費用支出制定明確的內部決策流程和具體標準,確保相關費用支出合法合規。
     
    第九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活動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職人員、客戶、正在洽談的潛在客戶或者其他利益關系人輸送不正當利益:
    (一)提供禮金、禮品、房產、汽車、有價證券、股權、傭金返還等財物,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代持等便利;
    (二)提供旅游、宴請、娛樂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三)安排顯著偏離公允價格的結構化、高收益、保本理財產品等交易;
    (四)直接或者間接向他人提供內幕信息、未公開信息、商業秘密和客戶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五)其他輸送不正當利益的情形。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按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依法制定的內部規定及限定標準,依法合理營銷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工作人員不得以下列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一)直接或者間接以第九條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財物或者利益;
    (二)直接或者間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動獲取的內幕信息、未公開信息、商業秘密和客戶信息謀取利益;
    (三)以誘導客戶從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戶受托資產進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謀取利益;
    (四)違規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違規兼任可能影響其獨立性的職務或者從事與所在機構或者投資者合法利益相沖突的活動;
    (五)違規利用職權為近親屬或者其他利益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六)其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形。
     
    第十一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擾或者唆使、協助他人干擾證券期貨監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一)以不正當方式影響監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決定;
    (二)以不正當方式影響監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人員工作安排;
    (三)以不正當方式獲取監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內部信息;
    (四)協助利益關系人,拒絕、干擾、阻礙或者不配合監管人員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
    (五)其他干擾證券期貨監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情形。
     
    第十二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投資銀行類業務過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一)以非公允價格或者不正當方式為自身或者利益關系人獲取擬上市公司股權;
    (二)以非公允價格或者不正當方式為自身或者利益關系人獲取擬并購重組上市公司股權或者標的資產股權;
    (三)以非公允價格為利益關系人配售債券或者約定回購債券;
    (四)泄露證券發行詢價和定價信息,操縱證券發行價格;
    (五)直接或者間接通過聘請第三方機構或者個人的方式輸送利益;
    (六)以與監管人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熟悉,或者以承諾價格、利率、獲得批復及獲得批復時間等為手段招攬項目、商定服務費;
    (七)其他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第十三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對其股東、客戶等相關方做好輔導和宣傳工作,告知相關方應當遵守廉潔從業規定。
     
    第十四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開展廉潔從業內部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對責任人嚴肅處理。責任人為中共黨員的,同時按照黨的紀律要求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于每年4 月30 日前,向中國證監會有關派出機構報送上年度廉潔從業管理情況報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有關派出機構報告:
    (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在內部檢查中,發現存在違反本規定行為的;
    (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監管人員存在應當回避的情形而未進行回避、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不正當利益等違反廉潔規定行為的;
    (三)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其股東、客戶等相關方以不正當手段干擾監管工作的;
    (四)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因違反廉潔從業規定被紀檢監察部門、司法機關立案調查或者被采取紀律處分、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等措施的。
    出現前款第(一)項情形的,應當同時向主管紀檢監察部門報告,出現第(一)(二)(三)項情形且涉嫌犯罪的,相關部門應當依法移送監察、司法機關。
     
    第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在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現場檢查中,可以將廉潔從業管理情況納入檢查范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七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等自律組織應當制定和實施行業廉潔從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對違反廉潔從業規定的采取自律懲戒措施,并按照規定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第十八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行政許可相關文件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十九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并構成違反《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違法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限制業務活動,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行政監管措施,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相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處以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負有管理責任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其采取第十八條和第二十條規定的行政監管措施或者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工作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對其采取市場禁入的措施。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工作人員在開展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活動中向公職人員及其利益關系人輸送不正當利益,或者唆使、協助他人向公職人員及其利益關系人輸送不正當利益,情節特別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對其采取終身市場禁入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應當從重處理:
    (一)直接、間接或者唆使、協助他人向監管人員輸送利益;
    (二)連續或者多次違反本規定;
    (三)涉及金額較大或者涉及人員較多;
    (四)產生惡劣社會影響;
    (五)曾為公職人員特別是監管人員,以及曾任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合規風控職務的人員違反本規定;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應當從重處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通過有效的廉潔從業風險管理,主動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并積極有效整改,落實責任追究,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流程,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的,依法免于追究責任或者從輕、減輕處理。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事后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或者積極配合調查的,依法免于追究責任或者從輕、減輕處理。
     
    第二十五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涉嫌違反黨紀、政紀的,中國證監會將有關情況通報相關主管單位紀檢監察部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是指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本規定所稱監管人員包括在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業協會、證券期貨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單位從事監管工作的人員、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并購重組委員會委員等。
     
    第二十七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基金銷售機構、基金托管人以及從事基金評價、基金估值、信息技術服務等證券期貨服務類機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中央紀委駐中國證監會紀檢組及系統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對中國證監會、相關自律組織的上述工作開展監督、檢查、問責。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基金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基金行業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切實加強對基金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的自律管理,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等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基金經營機構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從事基金相關業務的境內子公司、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工作人員是指以公司名義開展業務的人員,包括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正式員工、及建立勞務關系或勞務派遣至公司的其他人員等。
     
    第三條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對基金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情況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內控要求
     
    第四條  基金經營機構承擔廉潔文化建設、廉潔從業風險防控主體責任,應當在公司重要制度中以專門章節明確廉潔從業要求,建立健全涵蓋所從事的業務及各個環節的廉潔從業內部控制制度,制定具體、有效的事前防范體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責機制,明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各級負責人的廉潔文化建設和廉潔從業管理責任,并對廉潔從業風險防控工作的相關底稿留檔保存。
     
    第五條  基金經營機構董事會決定本機構的廉潔從業管理目標,對廉潔從業管理的有效性承擔責任,履行下列廉潔從業管理職責:
    (一)聽取本機構廉潔從業管理情況及廉潔從業相關的重大違規行為或風險事項的報告,督導管理層及時妥善處置或持續改進;
    (二)董事會在對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考核、任命時,應將廉潔從業管理履職情況及其職責范圍內出現廉潔從業相關的重大違規行為或風險事項納入考核評估范圍;
    (三)本機構出現廉潔從業相關的重大違規行為或風險事項時,對總經理以及相關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的責任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情況作出相應的問責處理;
    (四)其他廉潔從業管理責任。
    監事會或監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廉潔從業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  基金經營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落實廉潔從業管理目標,對廉潔運營承擔責任,主要負責人是落實廉潔從業管理職責的第一責任人,履行下列廉潔從業管理職責:
    (一)在日常經營管理過程中貫徹落實廉潔從業總體要求,主動倡導廉潔從業理念,積極培育廉潔從業公司文化;
    (二)為建立、實施、維護和持續改進廉潔從業管理內部控制體系提供必要的資源保障,確保廉潔從業管理人員履職的獨立性;
    (三)推動、提升本機構廉潔從業管理的有效性,關注本機構廉潔從業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完備、落實執行是否充分到位,發現問題時要求部門和人員及時整改;
    (四)督促本機構各部門和人員就廉潔從業情況開展自查或積極配合檢查,發現違反廉潔從業行為及時報告、整改,落實追究責任;
    (五)其他廉潔從業管理責任。
    基金經營機構下屬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和各層級子公司負責人負責具體落實廉潔從業管理目標,加強對所屬部門、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行為的管理,對廉潔從業管理的執行承擔責任。
    基金經營機構全體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自律規則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主動識別、控制其從業行為的廉潔風險,并對其從業行為承擔責任。
     
    第七條  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范,明確廉潔從業要求,應當將工作人員廉潔從業情況納入人力資源管理體系,在遇有人員聘用、從業資格管理、晉級、提拔、離職以及考核、審計、稽核等情形時,對其廉潔從業情況予以考察評估。
     
    第八條  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強化財經紀律,杜絕賬外賬等不規范行為。對于基金業務及相關活動中產生的費用支出制定明確的內部決策流程和具體標準,確保相關費用支出合法合規。
    基金經營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制定合理完善的公司營銷制度,明確可列入營銷費用的具體事項、內容、標準、額度等,并對公司營銷制度和標準定期予以評估,對營銷費用支出嚴格審查,對違反公司營銷制度和標準的行為予以嚴厲問責,避免引發與公職人員、客戶、正在洽談的潛在客戶或其他利益關系人的利益沖突。
     
    第九條  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加強廉潔文化建設,每年開展覆蓋全體工作人員的廉潔從業培訓和教育,確保工作人員熟悉廉潔從業的相關規定,提高工作人員廉潔意識,并在新員工入職、崗位調整、員工晉升時,向其傳達相應的廉潔從業要求,并要求其簽署廉潔從業承諾。
    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對其股東、客戶等相關方做好輔導和宣傳工作,告知相關方應當遵守本細則規定。
     
    第十條  基金經營機構應當指定專門部門對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廉潔從業情況進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廉潔從業內部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對責任人嚴肅處理。責任人為中共黨員的,同時按照黨的紀律要求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
    (一)基金經營機構發現其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且進行內部追責的;
    (二)基金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協會工作人員存在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不正當利益等違反廉潔規定行為的;
    (三)基金經營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因違反廉潔從業相關規定被紀檢監察部門、司法機關立案調查或者被采取紀律處分、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等措施的。
     
    第三章  主要業務廉潔從業要求
     
    第十二條  基金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基金業務及相關活動中,應嚴守廉潔從業底線,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向公職人員、客戶、正在洽談的潛在客戶或其他利益關系人輸送不正當利益,不得干擾或者唆使、協助他人干擾自律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基金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基金募集業務過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一)協助客戶通過提供虛假個人信息、偽造資料、代持等方式,向不滿足適當性要求或合格投資者要求的客戶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
    (二)安排向特定客戶銷售顯著偏離公允價格的結構化、高收益、保本理財產品等交易;
    (三)以所在機構名義或者以所在機構員工身份,銷售未經機構核準銷售的金融產品;
    (四)竊取或者泄露本機構及合作機構的內部信息、客戶信息等未公開信息;
    (五)其他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第十四條  基金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投資交易業務過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一)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動獲取的內幕信息、未公開信息、商業秘密和客戶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二)侵占或者挪用受托資產;
    (三)不公平對待不同投資組合,在不同賬戶之間輸送利益;
    (四)以明顯偏離市場公允估值的價格進行交易;
    (五)編造、傳播虛假、不實信息,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資金優勢、持股持券優勢,單獨或者通過合謀,影響證券、期貨及其他衍生品交易價格、交易量;
    (六)讓渡資產管理賬戶實際投資決策權限;
    (七)濫用交易傭金分配權利,向租用交易席位的證券、期貨公司或者相關利害關系人輸送利益;
    (八)代表投資組合對外行使投票表決權的過程中,不按照客觀獨立的專業判斷投票;
    (九)直接或間接通過聘請第三方機構或者個人的方式輸送利益;
    (十)其他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第十五條  基金托管人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基金托管業務過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一)侵占或者挪用托管資產;
    (二)出具虛假證明材料;
    (三)直接或間接為基金管理人違規行為提供便利或者縱容基金管理人違法違規、違反合同條款的行為,如違規劃款、違規支付,協助客戶進行超限投資,允許基金管理人借用基金托管人名義增信等;
    (四)其他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第十六條  基金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份額登記、估值核算業務過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一)在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以及基金收益的分配過程中違規給予部分客戶特殊優待;
    (二)串通相關方進行明顯偏離公允價值的估值核算,并從中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未經基金管理人授權,泄露或者使用所服務的基金產品數據、產品組合信息、交易信息、客戶信息等;
    (四)協助基金管理人制作虛假材料或者披露虛假信息;
    (五)其他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第十七條  基金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其他基金服務業務過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一)協助基金管理人進行虛假、誤導性評級、評價、評獎等;
    (二)在不同投資者、不同產品間提供明顯有違公平的信息技術系統服務;
    (三)出具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等文件;
    (四)提供基金業務核心應用系統的服務機構,從事與其所提供系統相對應的私募基金服務業務(提供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及安全保障等服務除外);
    (五)未經嚴格論證,改變掛鉤其他金融工具指數或者被用作市場業績基準的市場重要指數的編制規則,串通相關方操縱指數計算價格、證券估值、債券收益率曲線、債券隱含評級等;
    (六)其他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第十八條  基金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守廉潔從業底線,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擾或者唆使、協助他人干擾自律管理工作:
    (一)以不正當方式影響自律管理決定;
    (二)以不正當方式影響自律管理工作安排;
    (三)以不正當方式獲取自律管理內部信息;
    (四)協助利益關系人,拒絕、干擾、阻礙或者不配合協會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自律管理職能;
    (五)其他干擾者自律管理工作的情形。
    本細則所稱自律管理工作是指協會進行的會員管理、機構登記和產品備案、組織資格考試、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定自律規則、自律檢查和紀律處分,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中國證監會或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自律管理職責。
     
    第十九條  基金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信息技術服務外包、物品和服務采購、項目招投標、人員招聘等業務相關活動中,應建立嚴格的內部監督管理機制,不得違反公平公正原則,防范相關工作人員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條  協會對基金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情況開展自律檢查,相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檢查,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提供檢查所需材料及相關信息,不得拒絕、阻撓、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銷毀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細則的,協會視情節輕重,可按照有關規定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暫停受理業務、暫停會員部分權利、取消會員資格等紀律處分,并按照規定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基金經營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的,協會視情節輕重,可按照有關規定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強制參加培訓、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饛臉I資格、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并按照規定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基金經營機構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各級負責人,對本公司及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的行為負有管理責任的,參照前款規定采取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  基金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依照自律規則從重處理:
    (一)產生較大不良影響;
    (二)在協會檢查、調查過程中,不如實提供有關文件或資料,偽造、隱匿、篡改或者毀損證據,或者逃避、拒絕、阻礙協會工作人員依照有關規定履行自律管理職責的;
    (三)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有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
    (四)協會認定應當從重處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基金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可以對其從輕、減輕處理:
    (一)主動發現、向協會報告違反本細則的行為,并積極有效整改,落實責任追究的;
    (二)積極配合檢查,并如實說明違反本細則相關情況的;
    (三)主動采取措施減輕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
    (四)協會認定應當從輕、減輕處理的其他情形。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且情節特別輕微,未造成不良影響的,協會可以對其免予自律懲戒措施。
     
    第二十四條  協會發現基金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涉嫌違反黨紀、政紀的,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涉嫌違反基金相關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的,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監察、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適用于基金托管人。
    本細則第十七條的規定,適用于基金服務機構,指從事基金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核算、投資顧問、評價、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法律咨詢、審計等基金服務業務的機構。
    本細則其他條款的規定,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以及在協會進行業務登記或備案并接受協會自律管理的其他機構及個人,在從事基金相關業務時參照執行。
     
    第二十六條  協會對基金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的自律管理工作,按照規定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檢查、問責。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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